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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销售税、关税和消费税概述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23 收藏本页

  现将不丹自2000年7月19日起实行的销售税,关税与消费税主要内客简述如下:
     1、销售税
     销售税对将货物运进不丹的纳税人和在不丹制造、生产与销售货物以及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征收。销售税一览表列举了适用的销售税税率并规定在进口或销售时征税。在进口时征收的销售税,以离岸价(fob)为计价根据;在销售时征收的销售税,以销售价为计价根据。
     2、关税
     关税对将货物运进与运出不丹的纳税人征收,并在应税货物入境、出境或结关时缴纳税款,计价以到岸价格(CIF)为根据,如果到岸价格不能确定、关税当局可以规定代替的估价方法。关税法的内容还包括货物的损失、盗窃与损坏,再出口与再进口,进、出口的清算,货物的入境、出境与仓储,车辆的进口、销售与转让以及检验与检查等规定。
     3、消费税
     消费税对应纳消费税货物的制造商与经销商以及在不丹进口、出口、运输应纳消费税货物的纳税人征收。消费税在销售时或者从工厂或仓库转移货物时缴纳。消费税法的内客还包括登记,应税货物的管理,仑储,检查,没收与处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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