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在保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保卫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状况、人员遵守海关事务义务的状况等方面对公民和国家负责。
如果其公职人员违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必须恢复这些权利并确保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追究犯罪人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对因自己的非法决定、行为或无作为,在执行公务或劳动义务时给人员和他们的财产造成的亏损或伤害负责。
对造成的亏损或伤害一般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补偿。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因与国家政权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件不相符的出版,以及这些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好好好(无作为)给公民或法人造成的亏损应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或相应的地方区域单位负责赔偿。
第425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责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例如见: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第167-1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对非法决定、行为或无作为负纪律、行政、刑事或其它责任。
第426条 本法典的生效程序
本法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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