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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9

来源:asiaexpo-kz.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9 收藏本页

第八章 免税贸易商店

新版中的第50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陈述的(见旧版)

第50条 免税贸易商店制度的目的
免税贸易商店系一种海关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运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可以零售,不征收关税、其它税,不采取非关税调节措施,然后将这些货物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
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对国际社会开放的航空港、海港、边境通道以及执行国际运输任务的飞机和船舶上),在海关监管下销售。
见:《免税贸易商店海关制度的适用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新版中的第51条是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的要求陈述的(见旧版)

第51条 免税贸易商店成立许可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员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发放的许可证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建立免税贸易商店。
与许可证制度相关的问题由许可证制度法调节。
免税贸易商店成立许可证可以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宣布暂停生效。
收回许可证自做出收回许可证决定之日起生效。
暂停许可证自做出暂停决定之日起生效。
见:在某些海关制度和海关承运人范围内办理许可证和提供暂时存储服务的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收入部海关委员会2001年2月9日的第46号通知确定)。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本法典中补充了第51-1条。

第51-1条 适用免税贸易商店制度的货物
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货物外,其它任何货物都可以进入免税贸易商店。
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第52条中补充了第二段(见旧版)

第52条 对免税贸易商店所有人的海关要求
免税贸易商店所有人必须: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规定的要求来建设用于免税贸易商店的房屋;
排除在海关监管外进入免税贸易商店、销售或提走货物的可能性;
遵守免税贸易商店建立许可证的条件;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确定的程序对往来货物进行登记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部门提交这些货物的报表。

第53条 为通过免税贸易商店流通的货物交纳海关税费的责任
免税贸易商店所有者对交纳海关税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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