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5日颁布实施的新《海关法》作出如下规定:
1、入出境
1/根据中哈两国领事协定,持中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人员来哈无需办理签证。
2/持因公普通护照、因私护照者需在哈驻华使馆或驻乌鲁木齐签证点办妥哈入境签证。
3/入境时须在海关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所携带的3000美元以上(包括等值其它货币)及须申报的物品。出境时亦须出示入境时填写的海关申报单,并如实申报,所携带的人民币和外汇数额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如超出,则必须出具来源证明。
4/入出境时注意查看哈边防检查站是否在护照上加盖了验讫章,如哈边防检查站未盖入境章,在哈申办居留登记和出境时均会遇到麻烦。
5/严禁私自携带毒品、酒精、药品等物品。
2、居留手续申办程序
-- 临时来哈的外国公民应于入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在其临时或长期居留的地点,凭身份证件在哈内务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由哈方接待单位出具居留登记申请函,无接待单位的,由本人提出居留申请。其住址须与申请函中所注明的地址相符。地址不符者视为违反居留法规。如果住址发生更换,须到哈内务机关申请变更。哈部分宾馆可为住宿客人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和居留登记卡。
-- 下列人员在哈外交部及其代表处办理居留登记:
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武官处和商务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上述人员家属,以及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邀请的客人(如客人住在上述代表机构内);
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因公来哈的外国外交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根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因公来哈的国际组织官员、上述国际组织驻哈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总部在哈的国际组织下属的各国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持有哈外交部颁发的签证的外国投资机构首席代表或其他领导人员;
应哈外交部邀请来哈的人员。
-- 外国公民可在哈境内去向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自由旅行。应哈国内单位邀请临时来哈的,由该接待单位通知哈内务部门,因私来哈的外国公民如访问其它城市,须向当地的内务机关申请,由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
3、办理移民卡程序
为了规范对外国公民来哈及在哈居留的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3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241号决议«关于加强移民管理的几点措施»,哈方将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国际机场、阿克套海港、移民警察局,2003年7月1日起在哈各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哈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的官员负责在各大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申请表;不设边检站的地点,由海关官员代为发放。
年满16岁的外国公民进入哈境时,需填写移民卡申请表,在哈居留期间持有移民卡;离境时将移民卡交回边防检查站或海关。
-- 移民卡发给与哈国有免签协议的各国公民及一些国家(含中国)未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登记的外交、公务护照持有者。上述人员在哈停留超过5天者需前往哈内务机关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
-- 以下人员不需要办理移民卡:
已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护照登记者;
持有哈签证的人员;
飞机、海运及河运船只上的机组成员;
列车乘务人员,包括冷藏车、机车组工作人员,以及押送货物的铁路货运人员;
过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铁路乘客;
执行国际联运的汽车司机。
-- 执行国际客运的工作人员在抵达哈边防检查站之前,应向外国乘客发放移民卡申请表。哈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协商俄罗斯交通部。解决在俄铁路局监管下的路段设立哈检查站,并确定客运、货运列车的停留时间以便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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