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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出口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5 收藏本页


日本的进出口贸易采取自由开放的原则。与日本通商,只须依循国际贸易惯常的程序。不过,日本也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为保障国民安全和健康,立法规定若干产品必须取得许可和批准始能进口,并且须受进口配额限制和符合测试标准。以下三大类产品受配额限制:

  • 受国家管制的商品,包括武器、酒精、炸药、枪械、刀剑、核子材料、麻醉药品、受管制食品(例如米);
  • 受尚余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包括五种海产、鲱鱼、沙丁鱼、带子及其他海鲜。
  • 《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列明的动植物。

日本的《产品责任法》于1995年7月生效,规定产品如有缺陷,以致造成人命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该等缺陷是因制造上的无意或故意错失而引起,制造商均须负上赔偿责任。厂商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条款于1998年初生效后,消费者兴讼和向法院申请聆讯的程序已比以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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