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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国通关介绍----缅甸

来源:锦程物流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1 收藏本页


 
  所有进口都必须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1. 商业发票3份。用于计征关税的发票必须按商业惯例用英语填写所有说明:详细商品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及外汇许可证号码、数量、原产地,在提供折扣及其形式的情况下分别注明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对到岸价(CIF)必须标有:离岸价(FOB)价、CIF费用、CIF价。

  2. 如进口商只要求按FOB价计算,则应在特别发票上列出CIF费用,特别发票和商业发票在结尾处一般都必须由进口商提交以下按规定签字的声明:“我们在此声明,此发票是真实正确的。”(英文:“We hereby certify this invoice to be true and correct.”)发票不需公证。

  3. 免原产地证明书。仅在个别情况下例外。

  4. 海运提单不需公证。海运提单上除了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外,还必须有开出相应信用证及带有委托托收的缅甸银行的名称。如果另一地点的海运提单要作为缅甸银行的提单转交,则也应在海运提货单上注明其名称和地址。

  5. 出口药剂产品必须取得缅甸药品委员会的批准。

  6. 出口活的牲畜必须提供1份“兽医证明书”。

  7. 对初次进口的化学制品,缅甸海关有时将送样至仰光实用研究学院检验。

  8. 只有明确标明了不用于使用、消费或出售标记的样品,才予以免税。其他商品样品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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