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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国通关介绍----香港

来源:锦程物流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1 收藏本页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凡将任何物品(获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须在货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提交一份进口/出口报关单及缴付从价申报费与征款。

  各种报关表格如下:(1)进口报关表格一;(2)进口报关表格一甲(只适用于进口食品);(3)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及(4)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甲(只适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

  报关方式有两种:

  1. 提交报关单─亲临香港海关收款处提交报关单及缴交费用与征款。这种书面报关方式会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 以电子资料联通方式报关─透过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提供的电子资料联通服务报关。

  报关费及成衣征款(港币)

  电 子 报 关

  政府 贸易通收费

  进 口

  食品 0.50 12.90

  非食品

  不超过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本产出口

  不超过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转口

  不超过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来说,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拟备报关资料时,应按照香港政府统计处编制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国家/地区编号、运输方式、货物及数量单位。以下的检核表有助厂商拟备报关资料。

  拟备报关资料用检核表

  注意事项

  是否已填妥报关表上适用的各栏及各空格。

  填报的到达/出发日期是否正确。

  填报的运输方式编号是否与实际采用的运输方式相符。

  如属拼装货物,是否已填妥货物拼装商所编配的运输商提单/空运提单号码。

  填报的包装件数是否相等于实际已运的件数。

  是否已填报以港币计算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全数。

  在千元单位以下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数字是否已填在阴影空格内。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加工后运进香港的货品,是否已填报其到岸价全数,该数目应不只包括加工费。

  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统计处通知后才报关,是否已填妥该通知书的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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