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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空港型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化操作要求》(T/CFLP 0088—2026)解读

来源:标准化工作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16 收藏本页

一、标准概况 标准编号:T/CFLP 0088—2026 标准名称:《空港型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化操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6年2月26日 实施时间:2026年2月26日 二、标准制定背景 (一)航空货运信息化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 《“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推广货运电子化”,要求“总结推广郑州机场航空电子货运试点经验,鼓励机场打造电子货运平台,推动航空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在线物流服务,推动信息共享、标准统一和安检互认,实现货物运输‘一张单’”。2023年7月,《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56号)》中,将“航空货运电子信息化”列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并要求“探索建立航空货运电子信息标准体系”。 (二)航空货运信息化是打造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空港型物流枢纽的需要 空港型物流枢纽的建设运营离不开各类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联动。在空港型物流枢纽中推进航空货运信息化工作,有助于推动航空货运操作模式、保障模式以及通关流程的创新研究,实现航空物流链条的业务流程优化和再造,促进空港型物流枢纽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提升空港进出口货物流转效率,并且能够有效降低空港型物流枢纽物流成本,逐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空港型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化亟需建立操作要求标准 航空货运信息化需要基于航空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由空港型物流枢纽内的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公司货站、货运代理人、卡车运输公司、收/发货人等业务相关方共同使用、运作。但目前行业缺乏基于航空货运信息化的统一操作标准和规范体系,各主体单位间业务协同存在困难。在此背景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枢纽与园区分会牵头制定了《空港型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化操作要求》团体标准。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空港型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服务平台基本要求、操作要求、异常处理,适用于空港型物流枢纽的航空货运信息服务平台操作。 一是给出了“空港型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的定义。 二是提出了航空货运信息服务平台基本要求,包括功能要求、安全要求、接口要求等。 三是明确了货运委托、订舱、预配舱单申报、集港运输、货站收货、货物申报、货物理货、货物安检、货物入库、运抵报告申报、组板、航班配载、装载舱单申报、疏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货物交接等16方面的操作要求。 四是针对网络中断、数据异常、关键数据不一致等情况,规定了异常处理的内容。 四、标准实施的意义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通过沉淀郑州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航空货运信息化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明确作业要求,为其他空港型物流枢纽和相关机场园区的货运信息化工作给出指引,可快速匹配航空货运信息化推进工作,为航空货运信息化在全国的高效复制推广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通过应用航空货运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进出港全流程一站式信息化操作和信息互联互通,可以提升空港型物流枢纽服务质量与效率。 三是有助于提升空港型物流枢纽作业标准化水平,促进资源和信息的高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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