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凌润

  • 深圳:86-(0755)-88315888
  • 东莞:86-(0769)-88986666
  • 广州:86-(020)-3826 2661
  • /62/63
  • 蛇口:86-(0755)-26060303
  • 26060267
  • 盐田:86-(0755)-25207552
  • 25203230

快速导航

主页 > 行业资讯 > 贸易新闻 > 正文

中国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建华 发布时间:2026-02-10 收藏本页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公告》还规定,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上一篇:2025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7.4%

下一篇:没有了

凌润服务

欢迎您访问凌润物流,凌润客户专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了解更多

特惠活动

物流百科

物流行业案例、技巧、流程、知识培训中心!

RSS 可定制阅读服务

只需轻轻一点,随时与凌润资讯动态保持同步!

粤ICP备11018348号 技术支持:德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