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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新规 本月起实施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吴德群 赵凌峰 发布时间:2017-03-14 收藏本页

深圳检验检疫局昨日透露,本月起,我国《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实施。该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了详细规定,进口化妆品由此实现信息全过程追溯。

根据规定,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须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时,须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其中,进口记录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等内容。销售记录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等信息,召回记录包括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深圳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期间,全国进口化妆品从22亿美元增长到40亿美元,随着进口化妆品种类日益繁多,成分愈发复杂,潜在安全风险不断增加。近年来,检出的进口化妆品不合格批次递增,主要不合格原因有检出禁限用物质、微生物超标等。

深圳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化妆品进口企业应按照公告要求提前申请备案,做好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准备工作。3月1日起,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并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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