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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运空运航单作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5 收藏本页

  外运空运航单是进行航空货物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是一种运输合同,不可转让(non- negotiable)。
  它不同于海运提单,它并不代表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找理人出具的,航空货物运输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单据。
  外运(一)承运合同
  外运(一)航空运单一旦签发,即成为签署承运合同的一个书面证据。承运合同必须由发货外运人或其代理与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后方能生效。如果代理既是承运人的代理又是发货外运人的代理,就要在运单上签署两次。
  外运(二)接收货物的证明
  外运(一)当发货人将货物托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第一分航空运单正本(orginial-for外运the shipper)交给发货人(即托运人),作为接收货物的证明。
  外运(三)运费帐单
  外运(一)航空运单可作为运费帐单和发票。因为它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负外运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承运人将运单的第二分正本(originial-for the 外运issuingcarrier)自己留存,作为运费收取凭据。
  外运(四)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
  外运(一)第三份运单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机交给收外运货人,收货人据此核收货物。
  外运(五)报关凭证
  外运(一)在航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报关时,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检查放行的基本单据。
  外运(六)保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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