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根据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这种联运单据是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情况下。由一种叫做“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他接管,他将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中“联运提单”虽然都是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但是两种单据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它们所适用的运输方面,“多式联运单据”既可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如海陆、海空等),也可适用于不仅包括海运,而由其他不同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如陆空);而“联运提单”则不同,它只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其次,这两种单据的签发人所承担的责任方面也有不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中的各程运输,都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亦即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货物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和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须直接负责。而“联运提单”则不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一般都在提单内表明,他仅对第一程运输负承运人的责任,当货物从第一程运输工具转装到第二程运输工具后,他即处于发货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并不代表第二程承运人向发货人负责。 在国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领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业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自己承担联运中的一部分运输,也可以自己不承担任何运输,全程运输均安排他人承担。 在目前国际航运业务中有经营集装箱船的垄断组织,也制定有一种称为“联合运输提单”的单据,这些单据有的同前面的“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7)其他分类 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届过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装船日期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提单的签发日期证明的。提单日期不仅对买卖双方都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和向发货人转账、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保险契约的生效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提单的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受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来签发。在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为了不影响结汇,托运人只好采用倒签提单。当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错填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一般都是出口公司出于无奈和应急时而采用的办法,为了防止意外,最好避免使用这两种提单。
提单的内容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又是可以转让物权的证件,因此提单的内容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面关系人的权益和责任。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
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被通知人名称、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提单正本份数、提单签发日期、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提单的反面是印就的具体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如果采用《1978年联合国海洋运输公约》,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表明:承运人的负责期限是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他掌管开始,到他把货物交给收货人时终止。包括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目的港凡属他掌管货物的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以及由于延迟交货所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在托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反映由于托运入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自负。托运人应在危险货物上制作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及在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告诉承运人等。在索赔与诉讼方面,主要表明收货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异议索赔,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次一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如灭失或损坏不是表面的,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收货人对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必须在交货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在地或契约订立地或装运港、目的港或合同订明的地点,选定起诉法院提出诉讼等。也有的提单全部条款均在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