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
(2)付款人为银行;
(3)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
(4)是银行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说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3)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及可否转船等。
(4)单据的说明。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做出的规定。
(6)责任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文句。
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交纳开证押金或其它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货运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有无单据分为: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付款的信用证。
(2)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根据信用证的使用方法(付款方法)分为:
付款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付款,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付款(不必开汇票)。
承兑信用证。凡指定在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为承兑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
付的信用证。即又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限制(或指定)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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