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凌润

  • 深圳:86-(0755)-88315888
  • 东莞:86-(0769)-88986666
  • 广州:86-(020)-3826 2661
  • /62/63
  • 蛇口:86-(0755)-26060303
  • 26060267
  • 盐田:86-(0755)-25207552
  • 25203230

快速导航

主页 > 物流百科 > 物流知识 > 正文

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收藏本页

  3、物权转移的法律要件

  如前所述,按德国民873条之规定,在买卖不动产时,除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外,还须双方转让物权的合意并经登记后,物权转移才产生法律效力。即如买卖房屋,只有经过上述形式要件成立后,房产证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按德国民929条之规定,为让与动产所有权,除要有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要有交付的行为,物权转移方为有效。也就是说,当某人购买一只手表时,只有当他接受或持有了这只手表以后,这只手表的发票才能成为物权上权利。而在未交付之间,此发票仅代表着债权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上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作为物权凭证,按大陆法系的规定,是需要许多必备条件的。但从提单来看,显然并不具备成为物权凭证的必备条件。因为提单不可能去登记后方为有效,也不可能在提单受让人 到货物后,提单才变成物权凭证,这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

  4、国外对提单性质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等等,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和物权法有一些比较僵硬化的规定,以及国际货物贸易的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因此一直是将单做为一种债权关系来处理。即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就视为其与承运人建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享有提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规定的义务,而不论其是否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回避了非常复杂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即使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中,也只规定了风险的承担,回避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非常有意思的是,并没有建立类似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英国,在这个问题上倒曾经是非常强调所有权的归属问题。1855年提单法为避免所谓的承运人可能遭受的双重索赔,规定了提单持有人只有在货物损失时拥有货物所有权,才能起诉承运人。这就给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造成了很多问题,许多正当的提单持有人遭受了损失却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承运人负有责任却逃避了赔偿责任,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公平。因此,英国1992年提单法改变了上述状况,实际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作法,规定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即与承运人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原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废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实际效果看,英国法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目前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即放弃了提单与所有权的联系,而将提单关系做为一种债权关系来处理。应该说,这种方法是比较得当的,它较好地平衡了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货双方的利益关系。

  笔者认为不将提单列为物权凭证的理由,是因为将提单做为债权凭证已完全能够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规则避开所有权问题也仅注重风险转移的原因之一。因为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做债权凭证,完全可以对签发人承运人行使权利,正如同汇票持有人可以向银行行使权利一样。这与将提单看作是物权凭证,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将提单做为债权凭证,既避免了物权的僵硬性和复杂性,又保护了相对人的权利,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均可产生更好的效果。


凌润服务

欢迎您访问凌润物流,凌润客户专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了解更多

特惠活动

物流行业案例、技巧、流程、知识培训中心!

粤ICP备11018348号 技术支持:德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