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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收藏本页

  对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联网电子数据不能查核的有疑问的报关单,银行、外管、税务等部门可指定专人或发函(特快专递)送报关单到签发地海关或监管处进行“二次核对”。手续如下:
  (一)、对专人送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的,需持下列资料:
     1、介绍信;身份证或复印件。
     2、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
     3、原始报关单。
  (二)、对发函进行报关单“二次核对”的,需邮寄下列资料:
     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联系单(必须清楚注明回邮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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