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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许可证制度疑难解答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收藏本页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进品商:应填写经外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1"。

  (二)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贸易方式:

   此栏的内容: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赁、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六)外汇来源: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七)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八)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九)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地区。

  (十)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十二)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十三)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改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十五)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2、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面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签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所在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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